民法典如何規(guī)定合同撤銷權的運用條件
導讀:
合同撤銷權的行使條件:
1.合同出現可撤銷的情形,如欺詐、脅迫等;
2.在撤銷權的有效期限內行使;
3.當事人屬于有撤銷權的適格主體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以欺詐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條
【以脅迫手段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一般為一年,但是重大誤解的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行使撤銷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一)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ǘ┊斒氯耸苊{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ㄈ┊斒氯酥莱蜂N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fā)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可撤銷合同有效與否,取決于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是否行使撤銷權。
可撤銷合同是一種相對有效的合同,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前,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效的。
法律快車提醒您,在有撤銷權的一方行使撤銷權之后,合同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條
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依照其規(guī)定。
引用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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