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代理權限有哪幾種?
導讀:
根據(jù)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間簽訂的委托代理協(xié)議及授權委托書,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律師在民事訴訟中的代理分為一般代理、特別授權代理。
1、一般代理:
在訴訟程序問題上的代理,如參加訴訟活動,調(diào)查,提供有關證據(jù),參加法庭辯論和調(diào)解等。律師代理權限是參加訴訟活動,不對當事人在案件中的實體權利作出明確的表態(tài),因此不需要委托人對代理律師特別授權。
2、特別授權代理
委托人通過特別授權委托律師對案件的實體問題直接作出決定并明確表態(tài)的代理,如代為提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出反訴或上訴,等等。
在實踐中,確定律師的代理權時應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1、委托代理權限必須明確、具體,不得籠統(tǒng)寫為“訴訟代理”、“一般代理”、“部分代理”,以免委托權限的授權不明而引起糾紛。
2、在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前提下,使代理權限充分體現(xiàn)委托人的真實意愿。
3、要使代理權限盡可能在符合受委托律師代理活動的需要。
4、如果同一個訴訟當事人聘請兩名律師代理,應分別寫明兩名律師所代理的事項和權限,分清主次。
5、應注意法律的特殊規(guī)定,如離婚訴訟的當事人,在有代理人的情況下,也應出庭參加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