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律師風險代理要注意什么?
導讀:
一、風險代理概述
所謂風險代理是指委托人于訂立合同時,不必交納代理費用,而是待訴訟結束后,如果委托人勝訴,則從勝訴或執(zhí)行所得中按協(xié)議約定的比例支付代理費用;如果委托人敗訴或者最后沒有財物或利益所得,委托人則不必支付費用。允許律師從高風險中獲取高回報,有助于鼓勵律師花最少的時間和費用推動訴訟,促使律師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為委托人爭取最大利益。
因此,從某種意義上說,風險代理在律師與委托人之間重新分配了訴訟風險,增大了律師的風險,相應地減少了委托人的利益。可見,風險代理須建立在委托人與律師之間相互信任的基礎之上,特別是對于掌握專業(yè)知識和專業(yè)技能、有能力預測訴訟風險的律師,提出了更高的訂約要求。
二、聘請律師風險代理注意事項
國家發(fā)改委、司法部2006年4月13日頒發(fā)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11條規(guī)定:辦理涉及財產(chǎn)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第13條規(guī)定:實行風險代理收費,雙方應約定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shù)額或比例。
從上述規(guī)定可以看出,實行風險代理之前,律師應當將政府指導價明確告知委托人,而在確定采用風險代理方式后,律師還應當將雙方承擔的風險內容以及收費標準等進行充分的釋明。如:通過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委托方在訴訟和仲裁案件可能會獲得更大利益,以及同樣存在的不但未獲利,還要擴大損失的可能性等。收費方面,律師應將收費的方式、數(shù)額、計算基礎以及比例等向委托人進行充分釋明,防止雙方對收費標準與方式產(chǎn)生分歧。對這些風險提示及特別告知的事項,最好通過會議紀要、談話筆錄、合同文本等方式予以記錄,以備爭議發(fā)生時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