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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杭州家庭矛盾引發(fā)的非法拘禁罪經(jīng)律師辯護獲免于追究刑事責任

作者:李鵬律師 發(fā)布時間:2024-09-22 瀏覽量:0

一、案情簡介

某日晚上,被告人A某給被害人B某(原系夫妻關系)打過電話后,被害人B某沒有接,被告人A某便懷疑被害人B某與他人有不正當男女關系。次日下午,被告人A某與被害人B某帶領兩個孩子一起吃飯,期間被告人A某喝了酒,酒后回到家中,要求被害人B某說出第三者是誰,為什么不接電話,雙方發(fā)生爭吵后,被告人A某遂去廚房拿了一把菜刀,威脅被害人,讓被害人作出合理解釋,期間被害人報警后,又打電話叫來被告人的嫂子,嫂子勸阻無效,警察趕到現(xiàn)場,被告人A某情緒激動,左手摟住被害人的脖子,右手拿刀,仍然讓被害人給合理解釋,并揚言要殺害被害人,警察將被告人的父母接到案發(fā)現(xiàn)場,對被告人A某進行勸阻,在近兩個小時勸阻無效后,將被告人A某制服。被害人B某已對被告人A某諒解。

另查明:被害人B某與被告人A某,后經(jīng)法院判決離婚。

、律師觀點

律師認為,對指控被告人犯非法拘禁罪持有異議。被告人A某主觀上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的故意,客觀上沒有實施非法拘禁的行為,指控罪名成立證據(jù)不足,達不到非法拘禁的立案標準。本案的被告人與被害人系夫妻關系,此案由家庭糾紛引發(fā),行為事出有因,地點又是家中,社會危害性小。被告人A某雖然持刀威脅被害人,但被告人主觀上,是讓被害人說出不接電話和刪除V信聊天記錄的原因,才引起過激行為。被告人沒有對被害人實施捆綁、毆打、侮辱、虐待的行為,更沒有造成嚴重后果。本案的情節(jié)輕微,持續(xù)時間短,不到兩個小時,沒有對被害人造成實質性的傷害,只是威脅,且被害人已經(jīng)諒解被告人,現(xiàn)實社會夫妻之間發(fā)生矛盾,引起一方短時間失去自由,就以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不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立法本意,請求宣告被告人A某無罪。

、裁判要點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被告人A某使用暴力手段,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辯護人辯稱,被告人A某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經(jīng)查,被告人A某與被害人B某雖然是夫妻關系,但被害人B某首先是一個自然人,享有身體自由權,然后才是基于婚姻關系,成為被告人的妻子。被告人A某采取持刀威脅,勒脖子的方式,拘禁被害人B某不讓離開,在警察趕到現(xiàn)場后勸阻無效,仍然持續(xù)上述行為,時間近兩個小時,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非法拘禁罪,故辯護人辯稱不構成非法拘禁罪的意見,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A某自愿接受司法機關的處罰,也可視為自愿認罰,被告人A某自愿認罪認罰,依法可從寬處理。被告人A某取得被害人B某諒解,且案發(fā)是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又系家庭矛盾所引發(fā),社會危害性不大,犯罪情節(jié)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最終判決被告人A某犯非法拘禁罪,免予刑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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