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第二百一十二條:【登記機構的職責】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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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要詢問哪些內容及怎么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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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次閱讀2022-06-28 -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哪些職責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包括查驗申請人提交的相關材料、就登記事項對申請人進行詢問、如實登記有關事項等。不動產登記的申請情形是尚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進行登記申 閱讀全文>>
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履行的職責
次閱讀2022-09-16